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具体验收程序和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