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发布下一年度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信息工程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形成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
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未纳入年度信息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