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