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