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七条有效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