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决定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施工;(四)暂扣或者吊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