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决定停止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缩小临时占用范围、缩短临时占用时间,并由收费管理机构在七日内退还部分城市道路设施占用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