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费或者负责修复。

道路挖掘或者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保证质量。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挖掘道路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修复质量问题,由修复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