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和绿化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绿化种植和养护,保持道路绿化设施完好。对延伸至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树枝应及时修剪,对朽木、枯枝、危树应及时清除,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