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