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