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