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