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