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