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