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