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