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经营者价格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