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经营者价格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