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制定实施价格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价格调控目标,建立价格协调机制,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论证、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