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下列价格信息:(一)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三)本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政策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