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下列价格信息:

(一)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

(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

(三)本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政策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