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形成前确需进行生产经营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