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和成本调查。

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的设区的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周期以及质量要求,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