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非法牟利的价格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五)借助行政性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