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