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