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者和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