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