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