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监督检查,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予以撤销。对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予以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