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采矿区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