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