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