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条有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