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根据产权性质,城市房产分为以下类别:(一)国有房产;(二)集体所有房产;(三)私有房产;(四)联营企业所有房产;(五)股份制企业所有房产;(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投资房产;(七)涉外房产;(八)其他房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