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和收费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