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