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停止相关活动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终止辐射活动方案,经批准、验收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