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停止相关活动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终止辐射活动方案,经批准、验收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