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