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