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