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