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