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