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