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确定不低于原规划用地面积且符合学校用地布局规划的调整方案,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