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对有事实证明未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