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