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