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