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