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有效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